天山網訊(通訊員秦麗華 於江濤報道)近日,新疆沙雅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販賣毒品案,一位“80後”的四川籍男子因犯販賣毒品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,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。
  2014年4月9日,來自四川省的青年馬某(化名)在新疆庫車監獄附近向史某(化名)出售300元凈重0.33克的毒品,經鑒定,該0.33克毒品含有海洛因成分。史某購買毒品後,通過數量引誘的方式,提出要多購買一些毒品,馬某當即表示自己還有30克至40克毒品,史某隨即以湊錢為由,約定兩三天后打電話聯繫馬某購買毒品。2014年4月12日,史某打電話聯繫馬某購買毒品,馬某指定了交易地點,之後,史某來到馬某指定的交易地點,馬某向史某出售300元凈重0.1克毒品後,雙方又交易7500元凈重的14.97克毒品。交易結束時,馬某被沙雅縣公安局當場抓獲,在抓捕過程中,馬某丟棄隨身攜帶的凈重20.96克毒品2包。經鑒定,該收繳的毒品含有海洛因成分,凈重36.26克。
  8月1日,沙雅縣檢察院向沙雅縣法院提起公訴。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,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。庭審中,馬某當庭表示自願認罪,願意改過自新,請求法庭從輕處罰。
  沙雅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人馬某明知毒品海洛因而販賣36.26克,在販賣毒品海洛因過程中已交易毒品海洛因15.3克,構成犯罪既遂;在交易過程中已經著手實行犯罪,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販賣毒品海洛因20.96克未得逞,構成犯罪未遂。被告人馬某的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。其犯罪行為既有犯罪既遂,又有犯罪未遂。對未遂犯,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番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,酌情予以從輕處罰。鑒於被告人馬某自願認罪,酌情予以從輕處罰。本案存在毒品數量引誘情形,酌情予以從輕處番遂做出以上判決。  (原標題:新疆沙雅縣:80後小伙販賣毒品獲刑11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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